一、志願部門(又稱非營利組織)在福利供給中越發受到重視,試分析比較志願部門的組織類別、經費來源及其與政府部門互動方式之特性。
志願部門在多元福利服務模式的政策觀點佔有重要的角色,為了滿足大眾個別性的需求,需要不同的服務單位協助提供多樣性的服務。
組織類別
- 社團法人:以人為主體,依照成立宗旨提供服務,需立案登記。
- 財團法人:以財產為基礎,分作藝術、教育、福利等不同服務領域,需立案登記。
- 宗教團體:以相同文化信仰集合的團體,從事符合其信仰價值的公益服務。
- 公益或慈善團體:通常為自發性組織,具有相同理念的人共同組成,不一定強制立案登記或法律約束。
經費來源
非營利組織不以營業獲利為組織目標,資金來源需有其他管道:
- 政府補助:法定補助金、委託辦理費用、方案經費。須符合法規或通過評鑑考核,獲取方式較為嚴格。
- 社會捐款:對外辦理募資,民眾捐款,是一般常見的經費來源。
- 企業商家合作:與企業合作,由企業贊助捐款,或進行合作。
- 自籌經費:例如會員繳費、服務收費。
與政府部門互動方式
從政府服務策略與非營利組織的運作方式,可分下列幾種
- 互助合作: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合作,例如政府提供經費,非營利組織協助執行服務內容。例如自立脫貧實驗方案、公益彩券補助。
- 補充替代:政府服務有限,非營利組織根據不足之處擴展服務。
- 協力模式:政府與民間組織合作,共同承擔風險、分擔成本,並利用私部門的資金、技術與創意,來完成公共建設或提供公共服務。
二、我國將兩性工作平等法修訂為性別工作平等法與現行之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法案名稱而論,其修正之意旨為何?又現行的性別平等工作法中,對雇主所規範之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措施有那些?
為保障勞動者於職場中之性別平權,提升社會意識與人權觀念進步,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變更係反映性別平等理念之深化與保障範圍之擴展,具有重要之立法意旨。
就法案名稱而言,「兩性」係以男性與女性為基礎之二元劃分,隱含性別僅有男女之概念,難以涵蓋多元性別與性別認同差異者之權益保障。修正為「性別」後,則突破傳統二分法思維,將保障對象擴及所有性別者,包括不同性傾向、跨性別及性別認同者,使法律更具包容性與普遍性。其次,修法亦象徵由形式平等走向「實質平等」。過去僅強調禁止差別待遇或同工同酬,然實務上女性常因懷孕、生育及家庭照顧責任而處於不利地位,若僅採消極不歧視原則,仍難消弭結構性不平等。因此,現行法律透過積極措施協助勞工兼顧家庭與工作,以達到結果上之公平。此外,本次修正亦呼應CEDAW及性別主流化政策等國際人權趨勢,使我國法制與國際接軌,展現國家推動性別平權之決心。
在具體制度設計上,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對雇主課予多項促進性別平等之義務。第一,禁止性別歧視。雇主於招募、甄試、進用、分發、考績、升遷、教育訓練、薪資福利及資遣解僱等各階段,均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為差別待遇,以確保就業機會與待遇之公平。第二,建構性騷擾防治機制。雇主應訂定防治措施、設置申訴管道與調查程序,並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行動,且不得對申訴人為不利處分,以營造安全尊重之工作環境。第三,提供生育及家庭照顧支持措施,包括生理假、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育嬰工時調整及家庭照顧假等,使勞工得兼顧家庭責任而不致喪失工作權。第四,推動友善職場制度,如哺乳時間、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等,以減輕照顧負擔。第五,建立申訴與救濟管道及處罰機制,確保勞工權益得以落實。
此法保障理念已由傳統男女平等擴展為多元性別與實質平權,並透過禁止歧視與積極促進措施雙軌並行,要求雇主負起建構友善平等職場之責任,藉以消除結構性不利,落實性別正義與勞動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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